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協會,英文翻譯為 AnHui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nd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AHCE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實施對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的具體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和會員提供政策咨詢和業務指導,促進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合肥市東流路11號信達·好第坊8棟19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貫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本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各方主體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參考;
2、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業務培訓;組織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管理的調查研究和學術研討,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為行業發展與改革等決策提供建議;
3、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行業自律公約;
4、定期組織開展“雙滿意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雙滿意有形建筑市場”創建活動,宣傳、表彰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優秀單位、先進個人,組織評比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優秀成果文件;
5、定期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與咨詢服務;
6、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協助做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管理、信用評定和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認定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助組建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和繼續教育工作;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可成為本會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會并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3、按本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本會會員的范圍:
1、本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組織,其范圍主要為:
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各級有形建筑市場(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單位(含大專院校);建筑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監理企業等。
2、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愿中止其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經理事長批準,由秘書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手續;
2、單位及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權,由本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準后予以注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收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予以注銷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聘請名譽理事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在情況特殊時,常務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由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4年9月24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